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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取消宜阳县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
试点资格的批复

时间:2025-01-17 来源: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一处

豫金办发20254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取消宜阳县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宜阳县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津县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嵩县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汝阳县汝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试点资格

二、试点资格取消后,宜阳县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津县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嵩县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汝阳县汝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你办应加强对退出试点公司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1.关于取消宜阳县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2.关于取消孟津县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3.关于取消嵩县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4.关于取消洛阳市洛龙区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5.关于取消汝阳县汝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2025116    

 

 

 


附件1

 

关于取消宜阳县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试点资格决定书

 

宜阳县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过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2

 

关于取消孟津县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试点资格决定书

 

孟津县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过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3

 

关于取消嵩县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试点资格决定书

 

嵩县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过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4

 

关于取消洛阳市洛龙区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洛阳市洛龙区隆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过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5

 

关于取消汝阳县汝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试点资格决定书

 

汝阳县汝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过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