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取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资格的批复
豫金办发〔2025〕26号
郑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你局《关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情况的报告》(郑地金〔2024〕3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
二、试点资格取消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你局应加强对退出试点公司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关于取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2025年2月14日
附件
关于取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银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