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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资质的公告

时间:2025-07-02 来源: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有关规定,平顶山市政府办提出审核意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研究决定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现予以公告。

区域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平顶山市

平顶山市新华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6000

郭殿义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新华区检察院东楼一楼)

小额贷款业务资质撤销后,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属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撤销业务资质公司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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