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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和上限

时间:2025-06-30 来源: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频次上限

1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根据线索情况及时组织调查

2

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政检查

常规性检查1次/年

3

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常规性检查1次/年

4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行政检查

常规性检查1次/年

5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检查

常规性检查1次/年

6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常规性检查1次/年

7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检查

常规性检查1次/年

8

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常规性检查1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