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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时间:2025-06-30 来源: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标准

1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2

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3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参照融资担保机构检查标准。

4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行政检查

(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5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检查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6

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一)进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询问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

(四)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7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检查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8

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参照融资担保机构检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