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撤销漯河市郾城区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业务资质的批复
豫金管〔2026〕4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你办《关于拟取消漯河市郾城区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漯河市郾城区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业务资质。
二、小额贷款业务资质被撤销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你办应加强对已被撤销业务资质公司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关于撤销漯河市郾城区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业务资质决定书
2026年1月7日
抄送:省市场监管局,省纪委监委驻办纪检监察组。
附件
关于撤销漯河市郾城区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业务资质决定书
漯河市郾城区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现场检查问题长期未整改,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对于该公司提出保留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本机关核查,认为其未提供问题整改的有效证据,决定不予采纳。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号)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公司小额贷款业务资质。
小额贷款业务资质被撤销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三十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该公司对本机关撤销其小额贷款业务资质之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